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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2011〕36号)


海丰县、陆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我市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我市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新形势下推进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是促进县域经济转变发展方式、探索科学发展新路的客观要求,是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建设幸福汕尾和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山区县实际,现对我市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和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明确县域内各镇功能定位,建立科学考评机制,深化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县域农村发展活力,为建设幸福汕尾、构建和谐农村筑牢基础,提供支撑保障。

  (二)目标任务。今年开始全面铺开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2013年初见成效,2014年巩固完善,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立起具有汕尾特色的农村改革发展体制机制。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实现全市县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人居条件和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促进。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本需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与群众意愿相一致。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农村综合改革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坚持与当地实际相结合。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探索后实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四是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统筹考虑、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把握中心环节,实施重点突破,着眼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协调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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