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令
(第127号)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一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称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资料数据。
(二)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模拟地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
(三)正射影像图、航摄像片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管线图和成果表)。
(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GIS入库数据)。
(六)其他应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省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