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金华市药品安全示范县(乡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申报、评定与管理
  (一)申报。
  1.申报条件。
  申报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未发生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
  (2)在辖区内全面开展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且一定比例(省级试点40%、国家级试点70%)以上乡镇(街道)被评为市级药品安全示范(达标)乡镇(街道);
  (3)具备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库和监管系统的基本条件;
  (4)将日常监管、药品安全“两网一规范”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5)自评分达到一定分数(省级试点90分、国家级试点95分)以上。
  申报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未发生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
  (2)落实乡镇(街道)药品监管机构、场所、人员,健全村级信息监督员网络,落实工作经费。
  (3)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
  2.申报程序。
  由符合示范县创建试点申报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非试点示范县创建申报类同。
  由符合示范乡镇创建试点申报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评定。
  示范县创建单位完成创建工作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请验收。示范乡镇创建单位完成创建工作后,对照申报条件和考核标准,形成自查报告,每年10月底前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验收。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完成示范创建工作的乡镇统一组织验收审核,考评符合标准的示范乡镇,经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命名表彰。药品安全示范县和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考核验收标准及申报材料范本由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下发。
  (三)日常管理。
  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助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药品安全示范县的日常管理和复评工作;负责示范乡镇的日常管理,发现示范县(乡镇)发生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质量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取消其示范创建称号。
  六、工作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