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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9〕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旗回收处理工作。要站在维护国家形象和国旗尊严的高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国旗回收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回收的国旗,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的长效管理机制。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旗法》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国旗与其他旗帜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各地区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升挂和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请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察室。电话(传真):3127596。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9〕8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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