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各煤炭批零经营和民用煤经销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天津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我市煤炭经营企业优化调整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全市煤炭年检审查工作自2012年1月4日开始,3月30日结束。各区县应在2月29日前完成对本区域煤炭经营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
二、审查范围
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和民用型煤炭加工经销企业。
三、审查方法
在规定审查时间内,各煤炭经营企业首先向所在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供年度审查材料,由区县对企业上报的审查材料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在《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并由经办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区县初审合格专用章后,报市政府行政许可中心市商务委服务窗口。市商务委审查各区县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合格后,加盖市商务委审查合格专用章。
对于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上报的不签署初审同意意见、或意见表述不明确、或无经办人签名的审查材料,一律视为不合格煤炭经营企业,退回区县重新审查。
(一)企业应提供以下年检审查材料:
1.认真、完整、清晰的填写2011年度《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符合本年度经营规模要求的进货发票或销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批发企业不低于3万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不低于6万吨;民用型煤炭加工经销企业不低于5000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不低于1万吨。
上述核查原件,经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验后退回企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存。各企业年检审查材料装订成册,首页编制材料目录,一式两份报市商务委、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分别留存。发票复印件另行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