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五)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个别特殊项目由政府指定外,项目的代建单位均应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招投标应当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代建单位招投标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六)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责任
(一)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原则上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相分离。
1、前期工作代理:是指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2、建设实施代建:是指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也可以采取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形式。
(二)项目业主责任。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2、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水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3、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监督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及设备等采购工作;
4、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5、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6、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1、会同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勘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对重大项目的勘察、设计等要进行招投标,并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办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规划、土地、环保、水保、消防、人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四)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责任。
1、组织施工图设计;
2、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