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二、认定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由市发改委网站提供。)
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
2、初步审核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核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3、审定发证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发放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现有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6)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新设立或迁入本市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