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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二、认定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由市发改委网站提供。)

  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

  2、初步审核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核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3、审定发证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发放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现有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6)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新设立或迁入本市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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