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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在“十二五”期间,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财政奖励政策。财政奖励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县(区、管理区)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县(区、管理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3个百分点。符合贷款条件并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管理区)建立微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微型企业风险补偿和扶持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微型企业给予贷款等金融支持。

  对尚未设立担保机构的县域,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可采取选择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将相应的担保基金专项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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