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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黑政发[2011]9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住有所居”要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状况得到明显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地)、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供应、管理等实施工作。各市、县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住房租赁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当地政府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制定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对象进行普查,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全省2010年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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