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切实加强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管。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从严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禁止部门指定特定中介机构向审批、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依法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各项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罚款规定由各部门再核定后报市政府审定,未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一律不准收取。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罚款,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全面实行收费内容、标准、依据、程序、减免“五公开”。
(四十二)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强化督查考核。切实转变机关作风,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办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全面精简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整合优化审批程序,推行并列审批、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和“一站式”办公,扩大网上审批,大幅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政务服务行为和自由裁量权限,公开服务事项。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期办结制和问责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效能办、督查室、法制办要进一步履行职责,加强对政策落实兑现和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甚至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市绩效办每年对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进行工作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评价。
(四十三)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客观公正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宣传一批民营企业的先进典型,总结介绍各地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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