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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十六)加强民营经济的环保服务和统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政策、审批程序等培训,免费负责民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政府适当补贴专项资金),主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环境保护的实际问题。搞好民营经济数据统计工作,由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逐步解决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中统计指标不健全、统计口径不统一造成的“数”出多门问题。

  (三十七)明确民间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以外的全部使用民间资本建设的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招标,自主确定招标方式;全部使用民间投资建设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开标地点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

  (三十八)大力培养造就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战略眼光、市场开拓创新能力、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抓紧培养和多方引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急需的宏观规划、资本运作、科技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每年选送一批高层次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区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学习培训和挂(任)职锻炼,每年组织优秀民营企业家免费培训和考察学习一次以上。引导民营企业以项目为纽带,采取咨询、讲学、项目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建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市场化评价、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大企业用工招聘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力度,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十九)做好非公经济人士政治安排,为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解决后顾之忧。对各方面表现良好的非公经济人士,推荐为各级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特别优秀者可推荐为政协常委或人大常委委员,邀请民营企业参与机关效能评议。凡外地到我市务工经商人员的子女均可申请就地就近入学入托,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不得附加条件和加收费用。

  八、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四十)引导更多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进一步清理影响各类人才进入民营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非公经济领域就业的人员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提供方便。民营企业必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河池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推进民营业户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分散、化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凡外地到我市务工经商人员均可申请就地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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