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

  (二十九)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三十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切实做好为民营经济的各项服务

  (三十二)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对于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自治区核准的以及跨县(市、区)的投资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除列入自治区、市级层面统筹推进的企业投资项目和跨县(市、区)的投资项目外,其他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赋予列入自治区实施扩权强镇试点镇与县级相当的投资项目审批权及区域内涉及县财政拨款或补助项目的审批。

  (三十三)深入实行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每个季度组织协调发改、国土、环保、建规委、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项目联合审批一次以上,审批和核准要件具备的项目,当天审批核准,三日之内办结所有批准文件。

  (三十四)加大非公经济政策的执行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河池市出台的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要对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对不执行和执行不到位的,要分析原因和提出整改措施,在 2011年7月底前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十五)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发展非公经济工作领导力量,抽调一批强有力的工作人员负责“非公办”日常工作,集中统一协调管理全市民营经济工作。市非公经济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和“非公办”每月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召开现场办公会,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四大班子领导、部门和干部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帮扶制度,对非公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实行“一对一”挂钩服务;对经营困难企业、弱势企业实行挂钩帮扶,帮助企业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