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非公办组织有关部门整合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着力打造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主体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扶持
(二十三)对民营企业争取政府投资给予同等支持。对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
(二十四)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视本级财力情况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各县(市、区)也相应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十五)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每年公布一批民营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节能等产品推荐采购名单,促进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二十六)优先安排用地,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产值)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重点民营企业建设员工安居工程优先安排用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政策。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二十七)采取有利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采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二十八)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