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力度。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涉及的资产评估、资格审查、市场竞价、人员安置、债务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变更、资产剥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清除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障碍。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在偿还贷款、职工安置、费用收取等方面享受国企改革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投融资平台企业的建设与发展,国有投融资平台企业要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促进国有投融资平台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四)放宽民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出资限制。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标明生产领域的前提下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与投资的主要领域连用 “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允许按行业大类核定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二、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十五)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将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全市重点技术改造或千亿元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通过科技项目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创新型企业,市政府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争创广西名牌、中国名牌,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广西名牌”称号的民营企业享受直通车服务企业相关政策,在科研经费安排上按重点企业的标准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