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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非公医疗机构,特别是一级以上医院,优先准予设立。非公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非公医疗机构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引进民营企业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允许离退休医务人员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或到非公医疗机构工作,原单位不得扣减其法定的离退休工资等待遇。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经同意可以辞职到非公医疗机构工作。非公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教育机构。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壮大一批民办学校,新建一批民办学校,扩大民办教育规模。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高校质量工程、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及高职院校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的原则并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制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减免民办学校资产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

  (十一)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产业。通过运转费用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给予冠名权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将民营文化机构和团体纳入公共文化管理、服务、扶持范畴。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和参股的文化企业在资金扶持、项目支持、命名评比、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对待。对民营演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可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充分运用金融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加快清理各种限制性政策法规,彻底清除市场准入障碍,实现平等准入。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组建村镇银行,加快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股东的出资比例限制。取消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0%的限制,允许企业法人独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机构,给予其享受部分金融机构的优惠待遇。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在全市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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