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筛选一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项目,形成滚动机制,及时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不断推出经营性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
(五)大力推行交通运输、电力、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作业主体公开招标制度。收费公路、港口码头、客货运站场,水电站、火电站和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桥梁等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业主,支持民间资本与其它资本平等竞争取得投资和运营权;具备条件的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也应采用招标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实行市场化经营;政府拥有设施所有权和养护、维护及服务质量监督权的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接作业任务主体,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合同承包模式实现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产品服务。
(六)放开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民间资本在水土流失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按照 “谁治理、谁受益 ”的原则,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我市土地整治、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符合《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 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大于50万元的,经负责组织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 2年和 10年。
(八)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合理投资补偿机制。充分考虑市政企业有一定盈利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加快调整供水、燃气、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及环卫等公用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将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