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政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河池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尽快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全面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增强全市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对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它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二)进一步扩大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公路、港口码头、水电站、生物质发电、水利、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桥梁、园林绿化、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企改制改组、地方金融机构等项目,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住建、卫生、教育、民政、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资产、金融等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民间资本“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公众利益有保障”的原则,制定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统一准入门槛,明确准入路径和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各级政府也要把其他国有经营性资产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或拍卖所有权。相关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要在 2011年 7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在 2011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工作。
(三)加快促进一批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对列入招商引资推介的项目,由市非公办牵头组织市招商促进、发改、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粮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项目招商会、投资洽谈会等形式,促成项目引入民营企业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