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配租: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以及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殊家庭(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家庭、孤寡老人、一级或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家庭中夫妻有一方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给予实物配租,也可以根据其家庭意愿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等其他的保障形式。
对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若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可提高30%发放。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其他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减免:对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实行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五、保障面积及租赁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人均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 18 平方米。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8 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为1-2人的,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但原则上不得选配50平方米以上的房源。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2011年度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8.80元/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1.对无房户按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
2.对已有私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实行住房租赁差额补贴。具体办法为:
已有私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户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私房面积)×8.80元/平方米。
3.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每户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给予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特困证》家庭除外),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对已承租廉租房但未达到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配租面积标准不足部分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如选择退出承租公房的,按无房户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退出的公房由市住建局另行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