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59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1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2011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建设部等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范围内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
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经济收入等条件的申请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低保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