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7号)和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关于做好2011年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浙气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刻认识气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近年来我市极端天气事件呈现频发、强发态势,暴雨洪涝、雨雪冰冻、高温干旱、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影响重、危害大。据统计,我市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占自然灾害损失的90%以上,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年GDP的3%左右,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各行各业对气象的需求更加迫切,人民群众对气象服务更加关注,党和政府对气象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进一步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趋利避害综合能力,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新时期气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刻理解气象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识气象、关心气象、应用气象,不断推进气象工作更好地融入中心、服务发展。
二、努力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2011年,各县(市、区)要颁布本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出台1种气象分灾种应急预案,80%以上乡镇要完成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颁布。《衢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于2010年12月颁布实施,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完成县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立项、编制和颁布实施。要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