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的上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当地国库。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财政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当地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