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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具体要求的通知


  (一)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1.党内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2.群众监督。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群众信访制度、举报制度,加大举报核查力度,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制度。

  3.行政监督。进一步强化执纪执法和行政监察,完善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

  (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1.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资金资产收支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商品服务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专项资金等)集体决策等制度,形成互相制约和监督机制。

  2.加强内审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审计部门对各项资金的审计。特别要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经营收入、基本建设资金、各项专用资金以及各项往来资金的内部审计监督。

  3.签订防范和杜绝“小金库”承诺书。落实治理工作不“走过场”,谁出问题由谁承担相应责任,承诺情况要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本单位防治“小金库”工作负总责;内设机构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照规定办理财务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形成“小金库”;内审、财务、监察、人事部门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防治“小金库”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审计、监督、处理处罚工作。

  (三)建立健全财政预决算和单位财务公开机制

  积极推行单位财务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增加公开内容,强化阳光操作,把财政资金、经营收入和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四)强化问责和追究

  进一步完善“小金库”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按照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强化对“小金库”问题相关责任人特别是对单位“一把手”的问责和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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