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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8日)废止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通[2011]366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推动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49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10〕49号)的有关规定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制定本办法。

  一、履约管理

  1、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免费师范生管理的政策规定、《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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