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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局)《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联动机制的目的是,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在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联运机制的运行条件
  (一)启动条件。连续3个月,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
  度同比涨幅超过4%(含4%,下同)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
  (二)停止条件。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3个月,当居
  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4%以下时,终止联动机制,停发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
  (三)联动机制启动后,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
  涨幅持续4%以上运行,且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时,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
  四、补助办法和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乡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2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20元。具体补助发放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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