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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三)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现全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程。继续实施“千名医师帮扶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万名乡村医生培训工程”项目。(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积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增长1.5倍,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水平提高到60%以上。(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推进国家级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省体育局、教育厅负责)

  (四)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综合治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壮大老龄服务业,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加大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快市、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省人口计生委、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妇联、老龄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实施“肢残助行工程”,大力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省残联、体育局、民政厅负责)

  (五)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和管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健全差别化住房税收、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

  十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

  (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和自有品牌企业产品,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鼓励和支持地方、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基地,积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企业、面向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省科技厅牵头)

  大力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建立有效的引进技术传导机制和评估体系。(省科技厅牵头)

  (二)强化创新平台建设

  推进中科院海西研究院、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打造研发基础设施、科学仪器、文献数据、自然种质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充分发挥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的创新平台作用,打造永不落幕的项目成果交易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设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加快技术经纪服务机构发展。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联盟等平台。(省科技厅牵头)

  (三)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

  建设创新型国家示范城市、创新型省份示范区域。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积极拓展省部会商、院省合作,完善省市县科技协作和资源配置机制。(省科技厅牵头)

  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市、县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国家科技进步考核指标要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省财政厅、科技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参与利益分配机制。到2015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数达0.6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组织实施一批专利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和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企业、企业集团。新建泉州、漳州、宁德国家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五、深入实施教育和人才强省战略

  (一)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发展

  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校安工程建设,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结对帮扶制度。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全面建立五级老年学校。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逐步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积极推进民族教育工作。到2012年底,全省城乡新增27万个学额;到2015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双高普九”人口覆盖率达100%,优质高中比例达到7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40%,全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以上。(省教育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员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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