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及时申报县发改局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凡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应委托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原审批部门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加强对争资金争项目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2010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争资金争项目的业务和协调工作。二是实行领导负责制。对重点项目明确分管县领导和责任单位,分管县领导负责协调、处理争资金争项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三是加强对申报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跟踪,掌握信息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争资金争项目暨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须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充分的论证、评估,提高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通过听证、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三)加大争取力度。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骨干人员具体负责争资金争项目日常工作;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全力以赴争取资金和项目。
(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不断拓宽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通过争取国家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招商引资、民间融资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项目资金短缺的问题。
(五)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1.确保项目无障碍施工。项目所在地乡镇应做好建设项目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2.规范项目收费行为。各部门要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在法规、政策规定外自行出台政策,向建设项目收取费用。严禁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纪检监察、财政、物价部门要联合加强对违规涉企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3.加强项目工作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严禁挪用、截留、转移甚至贪污项目资金。
4.优化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项目业主应积极配合国家、省、地、县相关项目监督管理部门的稽察、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项目建设的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领导重视项目、部门推进项目、业主建设项目、社会支持项目”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