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
(六)组织和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事宜,加强横向联系,当好自治县对外友好往来的窗口。
(七)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披着民族宗教外衣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管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检查督促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搜集整理蒙古族的文化遗产;组织蒙古语文专业人士的培训工作;协调有关蒙古语文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蒙古语文的研究、推广工作和学术交流。
(十一)承办县政府和市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事务局(县宗教事务局、县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安全保卫和机关物品、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政绩考核工作;负责机关接待和各项会务安排、会议记录工作;负责民族政策理论的宣传和民族统计工作。
(二)民族股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工作具体事宜;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针、政策、规划;积极扶持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少数民族集居乡镇的经济建设,积极争取资金为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服务;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三)宗教股
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承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全县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培训;保护宗教正常活动,依法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指导各乡镇、城区党工委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蒙语办
管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检查督促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搜集整理蒙古族的文化遗产;组织蒙古语文专业人士的培训工作;协调有关蒙古语文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蒙古语文的研究、推广工作和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