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组织领导
(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各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审核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切实兑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编制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4.组织有关部门回访微型企业,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6.在当地现有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旅游经济试验区等园区内设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微型企业和创业个体划出专用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7.围绕当地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得发展机遇;
8.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