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奖励等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社会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扶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情况。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级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与扶持对象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七、加强服务
(一)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三)开展创业培训
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以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为内容,积极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的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服务,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