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 申请人无其他在办企业;
4. 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微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一般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用工在20人以内,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 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区域范围内注册且扶持申请距注册时间不超过6个月;
微型企业创业者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扶持产业
着力向第三产业倾斜。发展壮大健康产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业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支持发展信息服务、创意设计、会展、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
五、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采取“投资者出资、财政补助、财政奖励、小额贷款支持”的模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补助政策
市财政根据我市微型企业年度发展规划,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的一次性资本金补助,标准为每户5000元,主要用于租赁房屋、购置设备等。
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按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符合国家、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微型企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财政奖励政策
各县(市、区)要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财政奖励,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根据微型企业上年度的净纳税额,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由各县(市、区)连续两年实行以奖代补。第一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2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50%进行奖励。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