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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洛政〔201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实体,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市市情,统一制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培训、扶持申请、县区审查、市级联审、孵化扶持”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创业就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严密的审查,确保发挥最大效益。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三、阶段目标

  2012年,每个县(市、区)选择确定30-50户微型企业进行试点扶持。待取得经验后,力争2013年全面推广。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

  四、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创业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我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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