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等)
6.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
7.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人员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教师和校长准入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优化教师补充机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等)
8.动态管理中小学人员编制。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序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工作制度。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
(四)经费保障。
1.强化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必须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确保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逐步提高地方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到2012年要达到国家核定比例,要将“地方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作为考核县(市)区政府工作的主要指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审计局等)
2.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加大专项经费投入,保障教育重点工程和试验项目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等)
3.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和2%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地方教育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将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土地出让收入重点向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倾斜。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投资,建立多元化筹、融资办学的有效激励机制。各级各类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全额用于教育发展,不沉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4.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成本分担的投入机制。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完善普通高中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投入的机制。(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
5.完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助学体系。建立和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覆盖公办、民办学校的扶困助学体系。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继续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工作,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落实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6.加强经费管理。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科学化精细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查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完善防范学校财务风险的机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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