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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四)统一经办模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实行全市统一经办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以及内控制度与业务流程,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要按照为参保职工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并加强内部考核与监管。

  整合经办资源,完善经办机构体系建设。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划归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各县(市)设立医疗保险管理分中心,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有关事宜由市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分中心财务独立核算,办公和人员经费等由各县(市)政府负责。

  (五)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各县(市)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全部接入市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全市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数据库,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同一区域内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促进参保人员共享全市医疗资源和服务等具有重大意义。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市级统筹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任务来抓,按照省和市的统一部署与要求,服从大局,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县(市)统筹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按期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在启动市级统筹之前,各县(市)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再出台相关政策。

  市级统筹后,各县(市)政府仍为本辖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主体。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医疗保险参保、基金征缴、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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