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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从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在2011年底前完成县(市)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的辅助制度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统筹内容

  (一)统一缴费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统一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二)统一待遇水平。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其支付标准;统一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城镇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划拨比例等主要待遇范围和标准;统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及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一享受待遇条件。

  (三)统一基金管理。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统一管理,并在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分帐核算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市医疗保险基金要统一核算,并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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