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郑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一名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为总部企业申报、设立、建设等提供一系列服务,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服务等有关具体工作及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建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拟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补助和奖励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总体工作的开展。
四、制度保障
(一)设立总部企业首席服务官。市人民政府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户企业明确一个由财政、税务、行业主管部门各一名业务主管领导组成的首席服务官,协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类困难。首席服务官名单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对重点项目实行联审联批。由市财政局牵头,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配合。
(三)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规定应及时向市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五)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郑州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六)实行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优胜劣汰制度,对连续2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七)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资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考评体系
加强对总部企业经济运行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纳税金额、员工数量、资源消耗量等指标,建立对总部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招商引资、政府奖补的重要依据。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评价工作,年终评选出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培育。由市统计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
六、其他需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