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我市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郑州市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市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由市财政局牵头,省地税直属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六)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订单质押等融资。加快总部企业及其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协调解决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对成功实现上市融资的总部企业,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35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由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牵头,市工信委、商务局、国资委、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七)土地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将总部经济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满足经评价确定的总部经济用地需求。总部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其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符合工业用地结构调整有关规定,经批准允许企业利用原工业用地自行改造升级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已取得的合法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住房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八)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的服务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高管人员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按政策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教育部门每年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就近提供2名义务教育优质学位,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全职员工子女入学;人社、外事、公安等部门为在本市的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1年居留许可、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教育局、外侨办等部门配合。
三、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