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郑发〔201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郑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与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郑州都市区发展规划导向一致的高成长性企业;
3.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
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现有总部企业申报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纳税税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