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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产品召回等制度。

  (2)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检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的真实性。

  (3)监督检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

  (4)清除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捣毁非法添加物的地下销售渠道,切断地下销售链条。

  (5)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制售、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将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检查作为出厂和进货查验环节一项内容。

  (6)严查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7)重点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检查,对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实施备案管理。

  (8)监督检查企业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及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抽检和监测预警

  1.要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2.要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按照《2011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

  3.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开展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活动

  1.强化诚信自律。市经济信息化、服务业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结合“信用盘锦”工作的开展,在全市逐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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