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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创建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为启动实施阶段(2011年10月1日-年12月31日):允许所有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标、黄标)的车辆通行,对超标车辆及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限行。由创建绿标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见后附件)统一部署,协调、指导和督查绿标路创建工作;各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推进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为启用绿标路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绿标路,市交警、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全面禁止黄标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超标车在绿标路上行驶,确保只有取得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的车辆可以在绿标路上行驶。

  四、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创建绿标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市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绿标路建设实施方案;开展绿标路建设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建设进度等信息;研究选取绿标路需用的标识;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负责建立车辆环保标志数据库;与市公安局联合执法,禁止黄标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超标车在绿标路上行驶;设定车辆车牌识别抓拍系统,确保执法的科学化和准确化。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绿标路标识图案,设定标识悬挂点和悬挂方式;负责机动车禁行标志设置;负责绿标路临近路口导向标识制作与悬挂;与市环保局联合执法,禁止黄标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超标车在绿标路上行驶,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路查、抽检工作。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以新闻媒介为载体,对环保绿标示范路进行广泛地宣传和报道,组织环保义务宣传员发放相关通告和宣传单,市公安局、环保局对环保绿标路两侧悬挂长期标志牌作为引导和警示,以此提示非绿标车辆绕行。

  五、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和核发说明

  1.符合国Ⅰ以上标准(含国Ⅰ)的汽油车和符合国Ⅲ以上标准(含国Ⅲ)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标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黄标车”。

  2.本市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根据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车辆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予以核发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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