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粤发改办高技术函〔2011〕30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1〕23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为确保项目申报质量,请你们对拟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择优上报。
二、对于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已经备案或核准手续的项目,无需再办理。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的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