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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八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九条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条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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