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1]7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4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落户主城区、新市区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及普兰店市。
第六条 市及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引进人才落户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社、教育等部门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七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