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全面落实《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和覆盖群体,以农民工、个体私营、灵活就业人员和大中专(技校)学生为重点,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群体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抓紧完善和落实城镇企业新就业人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从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以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扩面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国有和集体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企业的退休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探索建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尽快将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推进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人群的参保工作,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面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完善政策、积极扩面、强化管理、稳健运行”的原则,积极促进生育保险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进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保障大病风险为重点,兼顾多层次需求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十二五”期间重点加快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4项制度,并做好制度之间的衔接,缩小不同制度保障水平差距,加快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健全失业保险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完善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加快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新机制,健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费用结算办法,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
--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升等因素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逐步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待遇差距,进一步规范、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从重点保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切实解决“看病贵”的问题。
--加大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力度。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国家项目建设以及农民工转移就业,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参保工作;逐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到“十二五”末,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80%以上。
--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一是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和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与保障标准相适应的低保补助水平调整机制,规范城乡居民收入核算办法,在政策范围内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和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是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供养范围,严格按照标准足额兑现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实现五保对象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居有所管。三是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困难群众全部得到救助,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一、二类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四是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对象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县级民政认定的其他特殊家庭给予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