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建立。启动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政策,较大幅度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十一五”末,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78.68万人,较“十五”末增长57.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1%。
失业保险实现了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大量增加,发挥了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十一五”末,全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57.3万人,较“十五”末增长1.4%;累计为10.6万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25018万元,特别是为国有企业改制中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
覆盖城镇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基金规模持续增加,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工伤保险已实现市级统筹。“十一五”末,全市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41万人和34.59万人,较“十五”末分别增长105%和37.8%。
(三)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突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健全完善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救灾救济为核心,专项救助为辅助、优惠政策相配套、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各种实际困难逐步得到解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巩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十一五”末,我市城市低保标准达到209元-278元,月人均补154元,保障对象逐步涵盖城市所有困难群众,保障人数基本稳定在11.5万人左右,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规范运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规范。2006年10月,全市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4.2万名年人均收入低于675元的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年人均补助360元。到“十一五”末,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50元,最高3336元,月人均补差67元。
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不断提高。2006年以前,农村五保对象由乡(村)供养,地方政府补助。从2007年1月起,农村五保对象实现了国家供养,全市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最高为每人每年4800元。2009年1月,全市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2006年,在三县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2007年兰州市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10年市政府出台了《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进一步推进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2008年全年累计救助城乡困难群众5.67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826.4万元。2009年全年累计救助城乡困难群众12.33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3009万元,其中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合参保7.54万人次,资助金额216万元,实施城乡大病救助4.79万人次,救助金额2793万元。2010年全年累计救助城乡困难群众19.06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5427.34万元,其中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合参保8.45万人次,资助金额253.59万元,实施城乡大病救助10. 61万人次,救助金额5173.75万元。
专项救助范围逐步拓展,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了应对物价上涨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造成影响,从2007年8月起,为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每人每月15元,经四次提高,达到每人每月58元。2009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困难补贴2225万元。从2007年开始,实施了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贴政策,2009年发放取暖费补贴3935.01万元;2010年1月起,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截至9月份,救助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城乡群众5386人,发放保障金526.12万元。同时确定了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开展了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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