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闽教基〔2011〕6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摸清情况,建立台账。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非公办的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全面调查模底,全面掌握学校规模、校产归属、经费来源、教师构成、收费标准、债务负担等方面情况,填写附件1和附件2报表。在此基础上,对公办改制民办、公办参与举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类型学校进行详细核查,确定需要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填报附件3的随附报表。
二、制订方案,限时清理。对于区域内明确和锁定的需要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普通高中改制学校,要逐校制订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逐校抓好落实,确保在2012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于个别公办教师较多、清理规范后办学确有困难的民办学校,可以由当地政府采取组织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方式,给予其不超过三年的支持。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统计填报和清理规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与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级将加强督促检查,对于瞒报、漏报或清理规范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的情况统计表请于2011年12月23日前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和监察室汇总。联系人:张承生,石少龙,联系电话:0591-87091215,88788908,传真:0591-87850907,邮箱:jjc7850907@163.com,jytjcs@163.com。
附件:1.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情况调查表(一校一表)
2.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统计表
3.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号) (略)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