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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及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实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同。

  四、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过渡安排问题

  上海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关于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问题

  上海市的试点办法明确,对现行规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不同情况作了保留,有关具体内容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也作了规定。

  六、关于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问题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过渡的具体安排为:一是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十三项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国内货运、仓储、装卸等服务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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