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4Ⅳ级响应措施
发生Ⅳ级石油供应紧缺情况,国家发改委作为日常事务处理。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减少石油出口、增加企业生产、成品油调运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措施予以解决,并辅以适当的宣传解释。必要时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适量储备石油。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3.2.4应急措施潜力评估和预案演练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市工信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措施潜力评估和预案演练。
3.3 应急石油供应保障顺序和范围
发生石油供应中断紧急状况,按照下述顺序和范围给予石油供应优先保障。
(1)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抢险、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广电、通讯等要害部门;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和天然气、居民用电、供暖等公用服务企业;
(4)城市交通、铁道、民航、航运指挥调度中心,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5)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6)季节性很强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7)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8)全国性招生的重点大专院校,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9)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此范围外的石油供应,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市工信委按照自洽区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对全市主要预警体系网络提供相应支持,定期分析、评价运行效率并进行改进。
4.2 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建立和完善石油储备体系,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按照指令动用石油储备。
4.3 资金保障
处置石油中断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地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地方财政安排。上级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市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安排,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