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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好本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按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同时结合上海实际。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实现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照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二)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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