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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到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的原件(1份),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档案所有权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表由申请人按手印确认;

  (二)拟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档案目录原件(1份),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档案复印件(1套),每份档案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档案属个人所有,由所有权人按手印确认)。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

  (二)《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个人填写)。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档案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档案局网站(http://www.szdaj.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档案局。

  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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