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到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
十九条第二款;《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
三十条第二款。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的原件(1份),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档案所有权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表由申请人按手印确认;
(二)拟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档案目录原件(1份),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携带、运输、邮寄出境的档案复印件(1套),每份档案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档案属个人所有,由所有权人按手印确认)。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
(二)《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个人填写)。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档案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档案局网站(http://www.szdaj.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依据:《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
三十条第二款。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档案局。
依据:《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
三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