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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的原件(1份),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档案所有权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表由申请人按手印确认;

  (二)拟赠送、交换、出售的档案目录原件(1份),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赠送、交换、出售的档案复印件(1套),每份档案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档案属个人所有,由所有人按手印确认)。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档案赠送、交换、出售申报表》;

  (二)《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

  (三)《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个人填写)。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档案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档案局网站(http://www.szdaj.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

  (二)审核;

  (三)书面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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