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依据:《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的原件(1份),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档案所有权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表由申请人按手印确认;
(二)拟赠送、交换、出售的档案目录原件(1份),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赠送、交换、出售的档案复印件(1套),每份档案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档案属个人所有,由所有人按手印确认)。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档案赠送、交换、出售申报表》;
(二)《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
(三)《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个人填写)。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档案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档案局网站(http://www.szdaj.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依据:《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依据:《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
(二)审核;
(三)书面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